【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4)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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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2.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权利

1. 知情权

(3)知情权保护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原告胜诉)

(5)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6)泄密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股利分配请求权(自益权)

(1)诉讼当事人

①原告——股东

②被告——公司

(2)案件审理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 滥用股东权利★★★

(1)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卖高买转移公司利润,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以程序合法进行抗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 代持股协议(合同)的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1)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

(1)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

(2)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 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冒名股东

1.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之间转让→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任何限制)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法院强制转让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对待新股东

①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②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 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 退出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4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国家出资公司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2.4.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

1 人 -200 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 50%)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四)募集设立程序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35%)


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2)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 认股人缴纳股款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4. 召开成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成立大会应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成立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 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授权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

(3)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五)公司章程

1.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2.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外,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成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 发起人责任

(1)股份公司设立失败

①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 +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 2 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

③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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