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6)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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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5.1 股东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2.6.1 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1. 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2.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对于无面额股股票而言,无所谓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


3.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再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


4. 发行新股时股东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5)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5.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普通股与类别股

1. 类别股是指享有优先权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2. 优先股是典型的类别股。

(1)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2)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四)股份转让★★★

1. 股份转让方式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 股份转让限制

(1)对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董、监、高的限制


(3)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①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前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 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6.2 公司债券★


(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1. 记名债券的转让: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可转换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1.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2.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2.7.1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 缴纳所得税;

3.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 提取法定公积金;

5. 提取任意公积金;

6. 向股东分配利润。

(1)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分配。


(三)公积金(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1. 盈余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

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 资本公积金

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 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8.1 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合并

1.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3. 债权债务承担(继承)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二)分立的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8.2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7.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2.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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