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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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5.1.1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5.1.2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2.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 口头形式: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的协议;
3. 其他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默示形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借由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例如:继承人继承遗产,默示代表接受)
5.2.2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和要约邀请
2. 要约生效时间
(1)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物理空间:地址、住所等;
(2)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虚拟空间:电子邮箱等。
3.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 承诺的方式
(1)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 承诺期限的起算时点
4.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 承诺的生效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与要约的生效时间完全相同。
6.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7. 承诺内容的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2.3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按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2.4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5.2.5 缔约过失责任★★☆
1. 定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2023 年调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5.3.1 合同的生效★☆☆
5.3.2 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
(1)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 合同未被追认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5.4.1 合同履行中的规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但是提前(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第三人履行——利他合同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原因)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 由第三人履行
(1)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2)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4.2 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1. 不安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不安抗辩权效力(当事人的权利)
(1)中止履行(应当通知)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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