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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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5.5.1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了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5.5.2 代位权★★★
(一)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
①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④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⑤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1.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
2. 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3.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4.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5.3 撤销权★★★
(一)概念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30%)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上述 70%、30% 的限制。
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 第三人主观要件
(1)无偿行为
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债权人均可以请求撤销;
(2)有偿行为
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即:第三人恶意可撤销,善意不可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原告),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行使期限
①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5.6.1 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合同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内容变更)
(二)变更后的履行问题
1. 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2.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6.2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主体的变更)
1. 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抚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原债权人(让受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2)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从权利的归属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 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抵销权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减价请求权)
(2)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合同义务转移
1.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默拒)
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默认)
2. 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时,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债务人。如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合同债权、债务予以消灭,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合同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
(1)债务已经清偿;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6)合同解除;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7.1 清偿★☆☆
1.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履行顺序:(如下)
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②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③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④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⑤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⑥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4.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履行顺序,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5.7.2 抵销★★☆
(一)法定抵销
1. 法定抵销情形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2. 不得抵销债务的情形
①按债务性质不能抵销。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④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3. 法定抵销程序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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