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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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的消灭
5.7.3 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
1.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 孳息、提存费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 提存人的债务消灭;
4. 提存人应就需清偿的全部债务进行提存,原则上不允许部分提存。
(三)提存物的期限和归属
1.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5.7.4 免除☆☆☆
1.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 免除债务,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3. 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7.5 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1. 混同的法律效力
(1)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附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消灭。
2. 混同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
(1)债权是他人权利之标的。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2)法律另有规定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5.7.6 合同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一)约定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
1. 协商解除:事后协商
2. 约定解除权:事前约定
(二)法定解除
1. 法定解除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1.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节 违约责任
5.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5.8.2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强制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1. 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 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1.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1. 在可预见利益范围内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1.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超过造成损失 30%)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定金责任
1. 定金≠订金
(1)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定金责任被称为“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
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订金(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不论哪一方责任,接受订金的一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2.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3. 对定金数额的限制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4.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同时适用
(1)定金和违约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主张;
(2)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8.3 免责事由★★☆
(一)法定事由
1.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
2.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受害人过错)
(二)免责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以下责条款无效: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
第九节 主要合同
5.9.1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 所有权的转移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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