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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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主要合同


5.9.5 租赁合同★★★


5. 转租赁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次承租人代履行

①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②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6. 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

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特别规定

①违法建筑租赁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临时建筑物租赁

a.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b.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一房数租”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2. 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合同的相对性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3)买卖破租赁

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4)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9.6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维修、损害赔偿

①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链接】租赁合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支付租金

①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 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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