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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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6.1.1 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广义: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的种类(汇、本、支)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 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关系
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3)相关概念
①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②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③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④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6.1.2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6.1.3 票据行为★★☆
1.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1)出票行为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背书行为
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行为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行为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3. 票据的签章
4. 票据的记载事项
6.1.4 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位) 和追索权(第二顺位) 。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4.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的 3 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①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②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止付期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非讼程序
①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确定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②可以公示催告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 " 现金 " 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 " 现金 " 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③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先行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④公示催告期
法院决定受理后的 3 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6.1.5 票据抗辩★★★
1.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①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②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④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⑤背书不连续;
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6.1.6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②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2. 票据的变造
(1)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责任的承担
①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6.1.7 银行汇票★☆☆
6.1.8 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章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 出票行为及效力
①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②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③对付款人并未当然发生效力(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承兑后,才成为主债务人)。
2. 出票的记载事项
(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形式审查)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如继承)
4.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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