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6)

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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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6.2.9 禁止的交易行为★★★


3. 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4. 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虚假陈述是针对重大性信息而言的行为,凡是可能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项或者信息及其发生的变动,都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5. 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有以下情形: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6.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6.2.10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2. 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权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绝对控股)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相对控股)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 1/2)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 重 大 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1. 上市公司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 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3. 对收购人的限制

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具备一定实力,具有良好信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进行的披露。

1. 权益披露的情形与时间


2.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四)要约收购

1.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并按要约中的价格、期限等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表决权股份,以期获得或者巩固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2. 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免除发出要约(豁免要约收购)

免除发出要约,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一控制权下转让)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买方挽救上市公司,承诺锁定 3 年)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国资核准的股份变动导致持股超 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回购减少股本导致持股超 30%)

③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定增持股超 30% 但承诺锁定 3 年)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每 12 个月爬行增持不超 2%)

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持股 50% 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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