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8)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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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6.3.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四)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


6.3.3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2)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3)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险金的支付

有合格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3. 被保险人死亡后遗产继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1.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2. 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3. 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4.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 投保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2. 承保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

3.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4.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六)保险合同的条款(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七)保险合同的形式★☆☆

1.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

①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②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2)保险凭证(小保单) 

①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是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 

②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

①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②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 2 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八)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投保人的义务


2. 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①减损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②调查费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③诉讼费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3. 索赔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其他保险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保险合同的变更★★★


(十)保险合同的解除★☆☆

1.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自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 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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