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9)

2025.02.2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110

[点击下载中级会计学习资料]

学习计划

中级会计三科每日学习详细计划

高频考点

浓缩版教材,高频考点+高分考点

思维导图

搭建知识框架,快速掌握知识脉络

三色笔记

三色标注考点重难点

背诵宝典

重点背诵内容,法条公式分录大全


截图微信扫码加入微信备考群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6.3.3 保险合同★★☆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 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①区别于共同保险

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②区别于超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通知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3)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①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下,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

③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公司应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 × 多收取保费总额


2. 物上代位制度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保险人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

(1)全部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2)部分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3. 代位求偿制度

(1)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①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②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其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3)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②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③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4)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①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③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④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⑤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5)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①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 自杀免责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6.3.4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公司

1. 保险公司的设立

(1)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

①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②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3)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无论境内境外),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2)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3. 保险公司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

(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5)修改公司章程;

(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4. 保险公司的终止

(1)终止原因:解散、被撤销、破产。因上述原因终止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①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二)保险中介人


第四节 信托法律制度



6.4.1 信托法基础理论★★☆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 信托的特征

(1)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3)信托财产权主体为受托人,利益主体为受益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信托财产,不能将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利益归于自己。

(4)信托责任具有有限性,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未违反信托并已尽职守则,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对第三人所负责任均以信托财产为限。

(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2. 信托的功能

(1)转移财产和管理财产(基本功能);

(2)融资功能;

(3)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二)信托的分类


6.4.2 信托的设立★★★


1. 信托的成立方式

(1)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2)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群已建好,

欢迎大家入群和上千考生每天一起刷题学习!

加群方式如下↓

扫码进中级备考群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群

1648706592793_微信图片_20220107135451.gif

2
在手机上查看
收藏 举报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 {{replyList.replyUser.username}} Duia_{{replyList.replyUser.id}}
    发表于{{replyList.replyTime | time:replyList.serverTime}} 来自{{replyList.appName}}火星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Ta的主页
举报原因
{{report.complainItem}}
弹框
设置
加精
置顶
是否删除
发送图片需要验证手机

我们将拨打你的电话告诉你验证码,请注意接听

手机号: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验证码: 60s 重发
确定推荐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转移帖子
选择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分类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

确定 取消
确定转移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请取消置顶/加精再转移
确定
禁设备/ip
1天
3天
7天
30天
禁设备/ip
该设备/ip于后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