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10)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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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托法律制度



6.4.2 信托的设立★★★


1. 信托的成立方式

(1)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2)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2. 信托的生效要件

信托的生效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和信托目的。

(1)信托当事人要件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托财产要件

信托财产应满足确定性、合法所有性与可转让性。

(3)信托行为要件

设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4)信托目的要件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专门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


3. 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满足信托目的要件)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不满足信托财产要件)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不满足信托财产要件)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不满足信托目的要件)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不满足信托当事人要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诈害信托的撤销

(1)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3)因撤销而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


6.4.3 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范围

信托财产应满足可转让性、确定性、合法所有性。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6.4.4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1.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2)委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关系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负有对受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报酬给付请求权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或者所受到的损害,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四)受益人

1. 受益人资格

(1)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 

(3)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受益时间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共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分配

(1)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4. 受益权的处理

(1)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②其他受益人;

③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5. 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权、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共同受益人之一行使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

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6.4.5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原则上,信托一旦生效,不得随意变更。但有法定事由、信托文件有规定或是信托当事人同意,信托可以变更。

1.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1)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2)委托人与受益人对变更的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 受托人的变更

(1)解任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辞任

①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②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3)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履责,其职责终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托人的选任

①受托人的变更,不影响信托的存续。

②受托人为一人时,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

③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④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⑤受托人为数人时,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5)移交手续

①除受托人死亡或是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外,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②受托人的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3. 受托人报酬的变更

对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4. 受益人的变更

(1)自益信托

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他益信托

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是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的终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是,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3. 信托终止后的债务处理

(1)信托终止后,对原信托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2)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法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

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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