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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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7.1.1 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指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同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此执行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预算的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原则。


2. 预算法定原则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 预算完整原则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4. 预算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 20 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5. 跨年度预算平衡

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6. 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三)预算体系

1.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1)五级预算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①中央预算;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③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⑤乡、民族乡、镇预算。

(2)各级预算组成

①全国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②地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

③地方各级总预算=本级预算+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2. 分税制

(1)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3)分税制的作用

实行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利于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预算收入来源,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积极性,克服权责不清的管理弊端。


3.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是推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一般性转移支付

①均衡性转移支付;

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③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2)专项转移支付

①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②专项转移支付实行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定期评估。


(四)预算管理的职权

1. 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监督权



7.1.2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我国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


2. 中央与地方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划分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3)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2.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7.1.3 预算编制★★★


1. 预算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6)除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7)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8)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3. 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1)财政部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 1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


4. 预算编制的方法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

①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③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④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5. 预备费、预算周转资金、预算稳定调解基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 1%~3% 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 1%。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3)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7.1.4 预算审批★★☆


只有经过审批的预算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预算主体必须遵守的正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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