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3)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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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7.2.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3. 处置

(1)应当及时报废、报损的资产:

①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②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③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2)罚没资产处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

1. 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2.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3.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4.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5. 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6.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7. 应当进行财产清查的情形

(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报告

1.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3. 逐级上报制度:本部门所属单位→本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7.3.1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2. 政府采购的原则


7.3.2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4.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代理机构

1. 集中采购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2.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 集中采购要求

采购价格<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


(三)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要求

7.3.3 采购模式★★☆


1.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由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2. 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7.3.4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一)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有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 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招标流程

①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③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


3. 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 3 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2)适用

情形: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的。


5. 询价

(1)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程序


1. 一般性程序

(1)采购人应当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

(2)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应当公开采购预算金额;

(3)投标保证金制度

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

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除财政部规定情形外,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5)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2. 招标采购程序

(1)公开招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2)应予废标的情形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④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招标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3. 竞争性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4. 询价程序

(1)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2)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7.3.5 政府采购合同★★☆



7.3.6 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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