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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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每日背练
#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
1. 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区别
2. 承诺的迟到 VS 迟延
3. 承诺的变更
一、保证方式
1. 因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图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责任
1.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2. 保证期间的确定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2)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②()。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③()。
(4)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
(5)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 人保 + 物保
在同一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按下列情形处理:
三、定金
1.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①不承担 ②没有约定 ③约定不明
1. 法定解除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2. 标的物的检验
(1)约定检验期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思考: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②(□影响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 主从物关系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 数物并存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 分批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①买受人 ②不影响
2. 赠与人的责任
1. 民间借贷的利息
2. 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
3. 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
4. 逾期利息与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一、租赁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租金的支付期限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A. 租赁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B. 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①(□出租人 □承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 租赁物的使用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②(□承担 □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③(□继续有效 □失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4)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三、房屋租赁合同
1.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④(□影响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思考:房屋以外其他标的物租赁的,承租人⑤(□享有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出租人 ②不承担 ③继续有效 ④不影响 ⑤不享有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 维修义务
①(□出租人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 支付租金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 租赁物致人损害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②(□承担 □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的归属
①承租人 ②不承担 ③出租人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提个醒】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垫资与工程欠款
(1)垫资
(2)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3.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其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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