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背练】2025CPA《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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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每日背练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考点1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 ①()、②()、③()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票据代理


3. 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答案

①票据金额  ②日期  ③收款人名称


考点2
背书

一、转让背书

1. 转让背书的款式


2. 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 票据贴现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这种情形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适用。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二、质押背书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答案

① ×  ②√  ③ ×  ④ ×  ⑤ ×  ⑥√  ⑦√


考点3
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


2.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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