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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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其中,海关主要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其余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1.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经营权、经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5)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地)。
2. 视同销售行为
3. 混合销售与兼营
4.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 增值税税率
2. 增值税 3% 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适用征收率 3%。另有规定除外。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 5% 征收率
1. 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①一般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②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3.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4. 包装物押金
5.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5)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免集个)
(2)非正常损失项目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1. 一般事项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2. 特殊事项简易计税方法
(1)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 ×2%
(2)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 ×0.5%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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