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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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纳税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的单位;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
(3)产权出典——承典人;
(4)房屋出租——出租人;
(5)融资租赁——承租人;
(6)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7)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情形
4.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 房屋原值的确定
6. 房产税税收优惠
(1)下列房屋使用主体将房屋用于规定用途的,免征房产税。
(2)其他情形
①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②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③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契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纳税)
2. 契税的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
(5)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①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
(7)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 契税计税依据
4. 法定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 临时减免税情形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 征税范围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 ×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 转让新开发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4.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过 20% 的,予以免税;超过 20% 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率不超过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摘选)
(1)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 征税范围
(1)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率
3. 税收优惠
4. 征收管理
1.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免征车船税(VS 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按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使用新能源车船,如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6)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3. 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车船(节约能源乘用车、节约能源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4. 车船税征收管理
1. 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
2. 资源税税目
3. 资源税征税环节
4. 资源税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 资源税税收优惠
1. 印花税的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出让方。
2.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
3. 法定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4. 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列举)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5. 印花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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