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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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1)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因劳动者过错,可随时通知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无过失性辞退的,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需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表格中“×”表示: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表示: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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