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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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核心考点
# 第二十三章 财务报告 #
【考点 1】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及其构成★☆☆
1. 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根据编制的期间不同,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
2. 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3)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
【考点 2】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
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1. 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有新规定的除外。
2.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3. 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 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比较中期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报表: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1. 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
(2)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3)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
2.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3. 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如员工培训费),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五)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考点 3】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
1.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那么相应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 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2.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原因。
3. 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
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 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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