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背练】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5)

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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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3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绝对控股)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相对控股)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控制)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同一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3. 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 收购人的义务


(二)收购方式

1.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2. 免除发出要约(豁免要约收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一控制权下转让)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买方挽救上市公司,承诺锁定 3 年)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国资核准的股份变动导致持股超 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回购减少股本导致持股超 30%)

③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定增持股超 30% 但承诺锁定 3 年)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每 12 个月爬行增持不超 2%)

⑦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因继承持股超 30%)

⑧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履行约定购回协议持股超 30%)

⑨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拥有权益股超 30%)

⑩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练一练


【真题实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  )。(2023 年)

A. 不得少于 15 日,并不得超过 30 日

B. 不得少于 15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C. 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D. 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90 日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解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综上,本题应选 C。

【答案】C


【真题实战·判断题】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 年)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真题实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 年)

A.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C. 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收购,属于要约收购

D. 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解析】选项 A、B、D 表述正确;选项 C 表述错误,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协议收购则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证券交易活动。综上,本题应选 ABD。

【答案】ABD


考点14

投资者保护制度



练一练


【真题实战·单选题】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特定主体,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委托的主体是(  )。(2023 年)

A. 投资者保护机构

B. 中国证监会

C.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

D. 证券交易所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解析】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综上,本题应选 A。

【答案】A


【真题实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一定数量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数量为(  )。(2021 年)

A. 50 名 

B. 40 名

C. 30 名 

D. 10 名

-点击空白处滑动查看答案解析-

【解析】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综上,本题应选 A。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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