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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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基础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通常可以理解为既是一种明确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规则,又是规范社会关系中人们基本行为的准则。
2. 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1.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非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 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当代中国,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社会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
(二)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以及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一)法的分类

(二)法的渊源
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2.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①法生效期限的方式:a.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 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②法的终止方式:a. 明示终止;b. 默示终止。
③法的溯及力: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3)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①原则:我国法律采用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

②主要内容:

3.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1.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其构成要素有三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详见本章第二节)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2.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范围)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也在不断的扩大和增多。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现象:

2.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行政许可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3.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中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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