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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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1. 范围: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自然人的住所: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法人
1.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①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③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a.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 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4.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5. 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6. 法人解散和终止

7. 法人的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4)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1.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法人: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一看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看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2.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的人因患病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1)从年龄上看,刑事责任的承担

(2)从精神状态上看,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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