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预学】2026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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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1.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都必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办理。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2.2.1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2. 负债的增减;

3.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4.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5.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我国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1. 记账本位币概念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


2.《会计法》相关规定:

(1)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原始凭证的种类多样,可以来源于单位外部,也可以是单位自制;可以是固定格式的,也可以是自行填制的。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



(3)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④遗失处理

a.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能够取得证明】

b.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


2.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2)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

①记账凭证未登记入账:重新填制正确记账凭证即可,错误记账凭证作废。

②记账凭证已登记入账:

a. 当年发现错误的:

会计科目错误: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红字冲销,蓝字更正】

会计科目无误,金额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蓝字调增,红字调减】

b. 发现以前年度错误的: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蓝字更正】


(3)记账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盖章。


(六)会计账簿

1. 会计账簿含义和种类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2. 会计账簿启用和登记的基本要求



3.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处理方法

对于登记账簿中发生的账簿记录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该采用正确、规范的方法予以更正。



4. 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 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



(八)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 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又称对账,是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



2.2.2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 归档资料范围



2. 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即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且在该条件下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 会计档案的销毁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2.3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 监督主体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 监督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不同类型企业应当遵循的内部控制原则如下表所示。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 监督主体

(1)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审计报告的要素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2)审计意见的类型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 监督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的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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