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预学】2026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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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1)



3.3.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3.3.2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

1. 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3.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

(一)出票

票据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 背书的种类



2. 背书记载事项



3.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不考虑非转让背书)

经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 背书特别规定



(三)承兑

1.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 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 程序



4. 承兑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四)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3.4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 基本规定

(1)诚实信用: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特殊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 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VS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3.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四)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暂时预防措施。

(1)适用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具体程序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申请时间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主体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具体程序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具体规定如下:



3. 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4. 票据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5. 票据的抗辩




3.3.5票据追索★★★


1.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这两种情形。

(1)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票据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票据追索的内容



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若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证明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5. 票据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3.6银行汇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具体规定




3.3.7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 概念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种类

(1)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3. 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三)承兑

1.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四)信息披露

1.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


2. 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 10 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贴现

1. 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 贴现的基本规定



3. 保证增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4. 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六)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 到期后偿付顺序



2.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2)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3.8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 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2. 适用范围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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