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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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1. 支付机构的概念
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支付业务的类型

(一)网络支付的概念
网络支付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移服务的活动。
(二)网络支付机构
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目前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主要有两类:
1. 金融型支付企业
金融型支付企业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 互联网支付企业
互联网支付企业是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三)支付账户
1. 支付账户的概念
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记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记载体。
2. 支付账户的开户要求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网络支付的相关规定
1. 交易验证及限额

2. 业务与风险管理
(1)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2)除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 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3)被人民银行评价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分类
1. 预付卡按发卡人的不同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
2.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二)办理、使用和充值

(三)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 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格发票管理。
3. 不得挪用、挤占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
4. 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 100% 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结算纪律是银行、支付机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票据欺诈、妨害信用卡管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1)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3)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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