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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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 无效的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2.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2.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 一般地域管辖与选择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①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


3.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 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③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④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⑥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3.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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