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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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的设立条件(节选)

2.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原则:以谁之名,找谁担责)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节选)

2.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3.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权利限制

(二)股东抽逃出资
1. 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 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 股东权分类

2. 股东知情权
(1)知情权范围

(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限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 股东诉讼

1. 股东会的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一)董事会
1.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
1.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1.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监事会的组成


3. 监事会会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自愿转让

2.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1)至(6)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3.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的地位: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内容: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不包括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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