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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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
1. 关税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2. 扣缴义务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关税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三)关税计税依据
我国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1.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关税税收优惠
1.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1)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6)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7)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2.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1)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2)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六)关税征收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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