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中级会计经济法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2)

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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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 董、监、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 董、监、高的义务

(1)忠实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形式上的要求。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考点】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1. 股票的发行

(1)发行价格。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对于无面额股股票而言,无所谓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2)同股同价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3)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再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

(4)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⑤发行无面额股的, 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5)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以自由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受到一定限制:



【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

为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对担保作如下限制性规定:

(1)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2)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效力司法解释,《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前述规定。

(5)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考点】公积金



【考点】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

(一)公司解散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 公司司法解散


(二)公司清算

1. 清算组


2. 公告和通知公司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1)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2)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4. 注销公司登记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①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②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③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前述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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