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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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定义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率
1.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收入总额
1. 收入的形式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 收入的类型

3. 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1)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4. 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时间

②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其他规定


(二)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五)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 保险费


4.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规定扣除。
5. 利息费用

6.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 公益性捐赠
(1)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税前扣除规定

(3)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8. 业务招待费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扣除标准

(2)签订分摊协议的扣除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采用如下两种扣除方法:
①在本企业扣除。
②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10.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 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 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6. 党组织工作经费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 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7. 其他支出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税前扣除。
(六)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亏损弥补
1. 什么是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亏损弥补的具体规定

(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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