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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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一)资产税务处理概述
1.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2.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扣除的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计算公式 如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
(2)企业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在计算折旧时,预计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具体如下:

3.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 加速折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 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2.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4.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一般无形资产:不得低于 10 年。
(2)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五)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 1 个年度以上进行摊销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

(六)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 投资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 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七)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 存货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存货成本的计算
企业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八)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1)适用境外已纳税额抵免规定的所得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规定
企业取得上述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居民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的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 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 以上股份。
(4)计算方法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一)所得减免
1.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减征和免征

2.“三免三减半”
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 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4. 非居民企业的免税所得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5. 境外机构投资者免税所得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债券利息减免税

(二)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1. 小型微利企业

2. 其他特定企业

3.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该税收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该税收政策不满 5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5 年期满为止。
5.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加计扣除
1.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 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3. 基础研究支出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减计收入

(六)税额抵免
1.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可按照 10% 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 税额。
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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