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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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一)转让定价税制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受控外国企业税制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三)资本弱化税制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四)一般反避税制度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对避税行为的处理
1. 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 特别纳税调整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 纳税年度

2. 申报期限

3. 外币折算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季度最后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部分,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纳税年度最后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多计规定所得的,应按检查确认补税或退税时的上 1个月最后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应退的税款。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2.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①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②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 一般规定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9 项应税项目,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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