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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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的分类

(二)物权的分类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动产物权变动

(一)善意取得

(二)拾得遗失物


(三)添附

(一)共有形态推定及按份共有份额确定

(二)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三)共有份额处分时,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 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1)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本前提是: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交易+对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3)优先购买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2.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主张)
(3)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居住权

(四)地役权

(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
1.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抵押权的设立

(二)抵押财产
1.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VS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 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一体)
(2)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4)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人的权利

2. 抵押权人的权利

3. 动产抵押权的特别效力规定
(1)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价款债权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四)浮动抵押权
1.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1)登记对抗效力
设定浮动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一)动产质权
1. 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类条款称为“流质条款” 。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 动产质权的生效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权利质权

(三)质权的实现
1.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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