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预学】2026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5)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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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



5.2.4经营所得★★★


(一)经营所得征收范围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所得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2)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①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②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④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

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⑥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⑦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限额扣除项目



(4)开办费

①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②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不包含在开办费内。


(5)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时扣除)。


(6)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如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 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⑨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⑩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 2 个或 2 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4.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次确定】




5.2.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一般规定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特殊规定

1.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规定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 个人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如下规定: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持股期限在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适用上述(1)的计税规定。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3)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上述(1)的计税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主动出钱”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被动借钱”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于不同受让方取得来自不同企业的上述所得,其计税项目汇总如下:




5.2.6财产租赁所得★★★


1. 征收范围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2. 适用税率

(1)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3. 计税依据

(1)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为一次。

(2)税前扣除项目



4.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5.2.7财产转让所得★★★


1. 征收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适用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3.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1)一般情形: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5.2.8偶然所得★★★


1. 征收范围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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