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4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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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核心考点
#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
【考点 3】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
(五)业务执行
1. 相关质量目标
针对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1)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2)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3)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4)项目组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业务;
(5)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6)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2. 业务分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矩阵式管理,即结合所服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分部)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3. 对项目合伙人的要求
4. 项目组内部复核
6.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解决意见分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7. 出具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报告签发过程的控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报告的签章进行严格管理。
8. 投诉和指控
投诉和指控可能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需要重视并妥善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相关的投诉和指控。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相关机制和处理流程,使投诉和指控能够得到积极、公平、恰当的处理。
(六)资源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及在时间和其他资源上的投入,对执业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入足够资源,建立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 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 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 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4.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电子邮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系统服务器应当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规定;
5. 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6. 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
(七)信息与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流畅、有效地运行,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组,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有效地进行双向沟通,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有必要与外部各方进行沟通,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八)监控和整改程序
1. 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检查工作的人员。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2)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实现其目标。
3. 整改
针对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种问责应当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考点 4】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和记录★☆☆
1. 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2.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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