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7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668

2025年中级会计备考开始啦
对啊小助手每天将给同学们带来
三科的考点导图
帮助同学们建立知识框架
提高备考效率!
学完请点赞+评论打卡,留下学习足迹吧!
截图微信扫码加入微信备考群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程序: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与调整→决算。
(一)预算编制



(三)预算执行
1.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2. 组织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2)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地方国库业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3. 拨付预算支出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 预算执行中的余缺调剂
(1)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4)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预算调整
1.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1)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
3.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五)决算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兼职限制

3. 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3)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1. 政府采购当事人


2.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1. 政府采购程序
(1)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2)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
①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③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
④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a.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b.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 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回避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 政府采购合同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群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