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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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2)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1. 纳税申报须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无税、减税、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 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
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延期申报
1. 延期申报的原因

2. 延期申报应预缴税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法定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包括确定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1. 应纳税额的核定

2. 应纳税额的调整
(1)调整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调整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3)调整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年内进行调整。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1.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 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五)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1. 责令缴纳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方式

(3)纳税担保的范围
①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②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变卖』
(3)不适用强制执行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4)滞纳金的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
5. 欠税清缴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欠税报告
①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③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④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6. 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 税收减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2. 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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