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预学】2026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法律制度(3)

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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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检查



7.4.1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1.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2.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责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被检查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1. 纳税信用管理的主体



2.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2)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3. 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②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③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④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⑤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①税务机关每年 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③纳税信用级别设 A、B、M、C、D 五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4. 纳税信用修复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的概述

(1)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 检举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1)检举的提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2)检举的受理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②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3. 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4.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1. 确定失信主体的依据和程序



2.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3.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的管理

(1)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 D 级,适用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3)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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