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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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1. 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2. 可以一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①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3)申请要求

(4)先履行后复议

2.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决定受理期限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复议机关的处理

(3)申请人的处理

3.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大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民)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大官)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1.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1)审理人员
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审理办法、方式
①行政复议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③听证由 1 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 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2.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 延长期限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4. 决定生效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首违不罚”制度
对于首次发生“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责任
1. 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的认定

2. 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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