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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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2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3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考点4 收购人的义务
(1)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2)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考点5 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考点6 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考点7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考点8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考点9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考点10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考点11 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考点1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点1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考点14 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考点15 申报年龄不真实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点1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点17 票据无效情形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点18 票据权利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9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考点20 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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