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4)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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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点2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考点3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考点4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考点5 各票据行为未记载相关日期的法律效果

(1)出票人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考点6  各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法律效果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7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法律效力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考点8 部分背书与禁止背书

(1)将纸质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纸质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考点9  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0 各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

(1)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本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11 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考点12 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考点13 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考点14 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5 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6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考点17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考点18 共有形态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考点19  按份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的,为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



考点20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条款称为“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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