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6)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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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考点2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3 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4 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①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④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⑤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考点5 撤销权

(1)情形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6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7 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考点8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9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考点10 提存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11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考点12 违约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13 普通动产一物多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考点14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考点15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16 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



考点17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18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考点19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情形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时间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考点20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民间借贷合同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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