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7)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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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点2 租赁合同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考点3 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考点4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考点5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考点6  融资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考点7 融资租赁合同责任承担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8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考点9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10 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考点11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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