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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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1. 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可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b.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c.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d.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
设施;
e. 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f. 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g. 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h.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i.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
(3)其他基金机构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2. 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
①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②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①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②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①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④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①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
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①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十七、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 注册制度
(1)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2)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 200 人。
2. 基金注册申请
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考点十八、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 基金的发售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超过 6 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 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 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 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 点 十 九、 对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监 管(★★★)
1. 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以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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