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9)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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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第三节 合法企业法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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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十五、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一)自我交易及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财产份额的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 表见普通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入伙、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真题链接】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 )不符合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2019 年 4 月】

A.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D.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 选项属于普通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十六、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十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1. 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 1 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清算人的义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3. 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4. 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5. 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 日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链接】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9 年 3 月】

Ⅰ .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应当解散

Ⅱ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应当解散

Ⅲ . 2/3 以上合伙人决定解散,应当解散

Ⅳ .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应当解散


A. Ⅱ、Ⅲ  

B. Ⅰ、Ⅲ

C. Ⅰ、Ⅱ  

D. Ⅱ、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十八、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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