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4)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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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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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概述(★★★)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当事人既是基金合同的主体,也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


2.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员的禁止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金话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除不得有上述公募基金管理人所禁止的①②⑤⑥⑦⑧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a.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b.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c.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

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真题链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属于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的有( )。【2019 年 3 月】

Ⅰ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登记事宜

Ⅱ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Ⅲ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Ⅳ . 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


A. Ⅰ、Ⅱ、Ⅲ  

B. Ⅱ、Ⅳ

C. Ⅰ、Ⅱ、Ⅲ、Ⅳ  

D. Ⅰ、Ⅲ、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属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故本题选 B 选项。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小金话重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出资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的受益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人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议事规则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


考点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记录;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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