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3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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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七)融资融券业务
1. 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2. 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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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巧记忆】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记忆口诀:
证券都要在中登,资金专属于银行。
专用担保分开放,信用交收在一起。
【真题链接】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其客户资产必须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 )。【2019 年 6 月】
A. 集中管理
B. 第三方存管
C. 有效控制
D. 统一存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故本题选 B 选项。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1.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概念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3.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5.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中间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3)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4)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5)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①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②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③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④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⑤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8)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9)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通过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1.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1)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要求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②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⑤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私募基金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 35% 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 20%。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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