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基础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10)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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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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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八、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2. 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3. 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考点九、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的概念

证券金融公司也被称为证券融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小金话重点】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

1.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2. 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 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 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小金话重点】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四)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

1. 自有资金和证券;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4.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证券金融公司开立的转融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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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金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七)权益处理

1. 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 投资收益的处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八)监督管理

1. 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以及转融通费率。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2. 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 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调整提取比例。


3.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真题链接】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的账户不包括( )。【2019 年 8 月】

A.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B.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C.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D.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D 选项错误,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是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处开设的账户。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十、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证券法还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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