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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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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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及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
证券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2. 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1)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3)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3. 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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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按照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 )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2019年 8 月】
A.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
B. 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C.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
D. 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2)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3)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C 选项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故本题选 C 选项。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不得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3. 保守客户秘密;
4. 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5. 完善客户沟通、投诉处理机制;
6. 履行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义务;
7. 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
考点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一)不得滥用权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滥用权力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超越职权
1.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应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1. 证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章程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
(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2. 证券公司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禁止事项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应注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真题链接】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在处理与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应注意不得有( )行为发生。【2019 年 3 月】
Ⅰ . 证券公司持有股东的股权
Ⅱ . 股东违规占用证券公司资产
Ⅲ .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Ⅳ . 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A. Ⅰ、Ⅱ、Ⅲ
B. Ⅰ、Ⅲ、Ⅳ
C. Ⅰ、Ⅱ、Ⅳ
D. Ⅲ、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禁止事项。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应注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1)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Ⅰ项符合题意;(2)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Ⅳ项符合题意;(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Ⅱ项符合题意;(4)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增强证券公司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1. 任职资格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前取得经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责令其解除。
2. 独立董事制度
(1)应设立独立董事的情形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 1/4 的情形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 1/4:
①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②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 1/5 以上;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①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②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③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④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证券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3. 持续监管
当证券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进行账外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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