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基础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13)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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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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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 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 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首先要求“有法可依”,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健全,但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2.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小,相对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需要重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投资者对市场就有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增加。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3.“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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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真题链接】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有( )。【2019 年 7 月】

Ⅰ . 依法监管原则

Ⅱ .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Ⅲ .“三公”原则

Ⅳ .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A. Ⅰ、Ⅱ、Ⅲ、Ⅳ 

B. Ⅱ、Ⅲ

C. Ⅰ、Ⅱ、Ⅳ 

D. Ⅰ、Ⅲ、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包括:(1)依法监管原则;(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3)“三公”原则;(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Ⅰ、Ⅱ、Ⅲ、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A 选项。


考点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1. 国际证监会监管的目标

(1)保护投资者利益;

(2)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3)降低系统性风险。


2.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1)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2)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


(3)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 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计划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真题链接】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19 年 11 月】

A. 法律手段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B. 经济手段调节过程通常较快

C. 行政手段比较直接

D. 行政手段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进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监管手段的基本内容。B 选项说法错误,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故本题选 B 选项。


考点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的核心职责为“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 36 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8)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9)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法》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3 个月;


(8)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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